只有想方设法让人民群众参与治安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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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:admin  发布于:2012-1-13  分类:高峰时期管理  点击:


对于产生社会治安现象的原因,既要研究政治、经济、意识、文化、法律等社会因素对社会治安的作用,又要研究社会成员心理、生理等主体因素对社会治安的影响,还要考察影响社会治安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的内在联系。此外,还要研究影响社会治安的相关因素和条件。

1.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,针对198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以来,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、新问题,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在6个方面做出修改,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障公共安全,防止权力滥用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。

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,由于受不同的政治环境和经济、社会因素的影响,经历了不同的阶段:20世纪50年代—70年代末,称“群众闹事”、“聚众闹事”;80年代初—80年代中后期称“治安事件”、“群众性治安事件”;80年代末—90年代初期称“突发事件”、“治安突发事件”、“治安紧急事件”、“突发性治安事件”;90年代中期—90年代末期称“紧急治安事件”;90年代末—21世纪初期称“群体性治安事件”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调整范围过窄。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8大类73种,而10余年来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多达百余种。1997年刑法增设了大量新的罪名,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而又属于治安管理范畴,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,可是由于《条例》未作规定,在实践中无法处罚,给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造成被动。

中国台湾网4月12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,接连发生重大刑案,不仅加深民众对治安败坏的感受,也冲击对台当局改善治安的信心。据台湾《联合报》的民意调查发现,高达八成二的岛内民众认为目前治安不好,是近七年来的最高点;五成六对“内政部”拼治安的宣示缺乏信心。

另一方面,“带着感情”也是指要充分调动起群众参与治安工作的热情,让群众建立起对治安工作的感情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社会治安状况只会越来越复杂。“警力不足”,肯定是一种常态。实际上,增加再多的警力,也不可能防守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、每一个环节。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,那就是充分利用充足的社会资源,把人民群众的“治安热情”调动起来。只有想方设法让人民群众参与治安工作,他们才会更加理解治安工作的艰辛,了解治安工作的重要意义,从而提高防范意识,自觉自愿地配合、支持、参与治安工作,使防范更加有效,形成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和氛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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